福州禁养什么狗?
2014 年 3 月,福州市环保局发布了《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在公布的「征求意见稿」中,对拟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进行了明确规定—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养殖、经营以及举办犬类展览、比赛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,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,方可申请办理犬类养殖、经营等有关审批手续;
(二)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,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;
(三)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;
(四)有健全的犬只防疫制度,配备专用设施设备,配备专职或兼职动物防疫人员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「征求意见稿」还列举了七类严禁饲养的犬只。
一是在机关、单位、学校、医院等办公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、公园内豢养的;
二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确认为恐怖犬、毒犬的;
三是身高超过50厘米(含50厘米)或者体重超过60公斤(含60公斤)的犬只;
四是年龄7个月(含7个月)以下或者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婴幼儿犬;
五是具有攻击性的犬只;
六是本市重点控制区域内已登记养犬户不得再增加饲养的犬只。 重点控制区域包括:鼓楼区、台江区、仓山区、晋安区所有街道和农村新居民区;马尾区除滨海新城以外的各街镇;长乐市区、漳港镇、首占镇;福清市区、宏路街道、石竹街道、龙山街道;闽清县城关;永泰县嵩口镇。